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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工程监理在实施过程,都有哪些工作
公共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项目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专项活动,设计文件和施工项目合同。作为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为了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期,有必要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但是,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擅长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由具有工程建设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业工程监理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的工期和投资使用,对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很大的好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体系。可以说,公共建设项目的监督已经成为国际建筑领域的惯例。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在工程建设中也实行了监理制度。
公共建筑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是否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原则上应由业主决定。但是,对于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建设的项目,为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确保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规定了建设项目实施强制监督的范围。强制监理的项目,发包人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发包人决定是否进行工程监理。需要进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人进行监理。发包人与受委托的项目监理人应当订立书面监理合同,作为项目监理人在监理合同中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的依据。发包人与项目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符合本法委托合同和《建设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实施工程监理,在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监理人的姓名、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公共建设项目的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进行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发包人报告,并要求设计人改正;项目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在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人应当遵守客观公正的执业标准,不得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
项目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不检查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通常与承包人未按要求施工和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有关。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监事的相应赔偿责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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