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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容
更新时间:2021-07-29 浏览次数:959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加强对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监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格,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资格证书)。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和民用航空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资质类别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有关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应当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资质类别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的自律管理。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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